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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实名制

1999-07-23 来源:光明日报 劳焕强 我有话说

我国现行储蓄存款制度为记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实行几十年来,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在我国,由于最初立法上没有考虑这些环节,我国现行的储蓄制度对以何种名义存取款没有什么限制,化名以及假名存款已经司空见惯。

我国的储蓄现状及其所揭示的一系列问题

深入分析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制度,便不难发现如下问题:

(一)国民收入的分配向个人过度倾斜。部分专家曾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推算出这样一个数字,近年来,我国每年创造的GDP中,超过60%以上的部分以各种形式转化成了个人收入;而国家和集体在GDP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则不断下降。自1979年以来,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国家收入与个人收入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集体收入的下降便意味着个人收入的上升。其实,有些个人收入实质上并非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近年来储蓄增速远高于个人收入增速。GDP向个人的过分倾斜,造成了我国现阶段“弱财政”的局面。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而没有足够强大的国家财政能力,财政政策就无从谈起。

(二)国家流失大量个人所得税源。由于采取了记名存款制,大量假名、化名存款的存在,使国家无法统计居民的实际财产和实际收入,从而使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有相当的难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正常比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运用86个发展中国家资料,将个人所得税规模与人均GDP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1%,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0.15%,1995年为0.22%,1996年为0.28%。这些数字与我国当前GDP的60%均转化为个人收入的现状是极不相称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无法缓解国家财政困难,无法遏制GDP向个人的过度倾斜。其次,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无法缩小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过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有着积极作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能力微弱有直接关系。

(三)记名存款制掩盖了分配不公。记名存款制使个人收入不公开,导致个人隐形收入的增加,形成全社会个人收入表面上公平但实际上不公平。分配不公直接影响到了消费。目前,少数高收入群体的现时消费早已达到了饱和状态,车、房等各种高档消费品应有尽有,待开辟的消费空间极为有限,因此,即使利率下调,他们也只能把不用的钱存入银行。而广大的低收入群体,消费不起,再加上预期收入下降,只能压缩消费,并且把仅有的一点钱也存入银行。所以,尽管国家一个时期以来,再三下调利率以促进消费,但效果甚微。这不能不说是分配不公造成的结果之一。而这种分配不公则是穿着记名存款制这层保护衣的。

(四)记名存款制为非法收入,不正当收入提供了避风港。近几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各种涉及巨资的“贿案”、“贪案”屡见不鲜。当其东窗事发时,家中往往查出大量化名存折。可见,平时大量“黑钱”、“赃款”通过金融渠道就成了正常的财产。无形中,记名存款制给那些获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的隐蔽场所。同时,这种制度上的漏洞也为法人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现在企业都会设一个储蓄户,因为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现金时,只能去基本户开户行,超过一定数额还要银行领导签字,支票的使用也涉及许多财务制度。所以,为提现的方便,许多企业都要求银行为其设立活期储蓄帐户。银行出于吸储的目的,也往往满足企业的这一要求。这种被称为公款私存的现象,也成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公款私存造就了大量的“小金库”,通过化名私存逃避财务税收检查,并且由于小金库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缺乏约束,所以极易被私分、挪用。

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有助于遏制腐败

金融资产实名制是指对个人或法人持有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及其与金融机构间的一切金融往来,用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或者用法人名及纳税注册号登记的制度。其根本宗旨是在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往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保证个人或法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我国现阶段储蓄存款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实行金融实名制从源头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首先,金融资产实名制的实施,将有力打击犯罪,遏制腐败,使“黑钱”、“赃款”等不正当收入无立足之地,再也不能通过金融渠道变成正常的财产收入。同时,也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更容易,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阅银行电脑网络,很容易就能掌握被调查者的财产收支状况,这样反腐败的力度就会大大加强。

其次,实施金融实名制后,税务机关可以在金融部门的协助下,通过电脑网络准确地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数额,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摆脱“弱财政”的困境。另外,在现行储蓄制度下,每年约有300亿利息所得是由于实行记名存款制而不得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今后实施金融实名制后,便有条件开征利息所得税了。

再次,实施金融实名制后,公款私存,小金库等滋生犯罪的“温床”将会从根本上得到清除。

实施金融实名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实施金融实名制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为此一方面积极推进金融和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步伐,使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每个公民在全国范围内拥有金融资产的情况;另一方面加快现金管理制度的改革,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遏制目前普遍存在的现金交易现象。同时,积极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现支付手段的支票化和个人收入的帐户化,最终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实行金融实名制还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环境。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规范金融与税务部门的合作。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如英国规定,银行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未及时提供有关情况的,将受到300英磅的罚款,每延迟一天,将增加罚款60英磅;丹麦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每个纳税人的利息收入或债务情况,如有违反,将对机构或个人给予罚款或两年以内的拘留处罚。

要注意的问题是,推出实名制后大批黑色或灰色收入将退出银行储蓄,导致银行存款大幅下降,从而给金融业带来震荡;此外,是否有人还会像过去的地主老财那样把钱埋起来?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考虑并加强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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